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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召开。

编辑:2026-07-10 10:36:54

分类: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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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召开。

        2026年7月5日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在市委老干部局会议室召开。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第二届全体会员参加会议。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党支部书记段补怀同志主持大会。由石永德同志代表上一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大会通过“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全体会员决心坚守慈善初心, 担当公益使命,奋力谱写慈善事业发展新篇章。

 

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会场,石永德同志在大会上做工作报告。

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学党支部书记段补怀同志主持会议。

大佬通过协会章程

大会投票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新当选的协会会长石永德同志在大会上发言。

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 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

            会 长  石永德       副会长 胡秀平 李志怀         秘书长 王志强         理事会  石永德 安占清 李建勇 段新春 李存和 李生会 陈建清 李志怀 何培彦 张永峰 胡 锋 王志强 胡秀平 段补怀 郭建青         监事会   会长: 刘 芳 委员: 张世华 刘秀明

 

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章程

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支持原平市振兴慈善事业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联系各界爱心人士资助贫困学生,救助大病儿童助力乡村振兴,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原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原平市政府办公室;本协会的监管单位是原平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原平市委老干部局。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共原平市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贯彻国家慈善捐助有关政策,动员社会力量,为社会爱心人士搭建平台,为低收入困难人群牵线搭桥,募集更多的资金,为全市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贫困户返贫,为乡村振兴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补充作用。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的捐赠。组织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二)开展助学、助残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活动; (三)帮助谋发展缺资金的低收入家庭发展养殖、特殊种植、加工、创办小微企业,发展产业致富达小康; (四)通过无线网络等手段做好慈善救助、爱心资助的宣传,弘扬中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根据自愿,多少不限但需按年交纳)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的1/3。 (一)理事。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9名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长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 (二)常务理事。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社会团体,可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长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1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石永德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为 3 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为单数,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管理占用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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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年7月4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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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934433133(石永德)/13603508673(李存和)

地址:山西省原平市青年东街老干部活动中心(平房——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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