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召开。
编辑:2026-07-10 10:36:54
分类: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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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会场,石永德同志在大会上做工作报告。

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学党支部书记段补怀同志主持会议。

大佬通过协会章程

大会投票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新当选的协会会长石永德同志在大会上发言。
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 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支持原平市振兴慈善事业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管理占用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6年7月4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电话:13934433133(石永德)/13603508673(李存和)
地址:山西省原平市青年东街老干部活动中心(平房——原平市振兴慈善协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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