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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市扶贫开发协会章程

编辑:2025-12-23 10:46:45

分类:组织机构

阅读:45


首章 总则

首条 名称 山西省原平市扶贫开发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支持原平市扶贫开发事业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以致力贫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配合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扶贫开发工作。为爱心人士搭建平台,为贫困人群牵线搭桥,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美德做贡献。

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属市政府秘书处管辖,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扶贫开发办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原平市宾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贯彻扶贫开发政策,动员社会力量,推动产业扶贫开发,为社会爱心人士搭建平台,为贫困人群牵线搭桥,接受捐赠并按捐赠者意愿资助贫困人群。为爱心人士提供信息、技术和向贫困人群提供小额低息借款,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个人会员为热心扶贫事业的企业家、爱心人士等有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扶贫事业;
(五)在社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设立、产生和职权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会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办公会必须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审议议题须经出席会议成员2/3以上同意生效。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予会长办公会以下权利: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相关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
(五)对项目资金的募集、管理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年度经费收支决算、预算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办理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由秘书长负责。

第五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会长、付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长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会长、会长办公会的决策;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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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934433133(石永德)/13603508673(李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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